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交车猥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公交车猥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待常州一男子公交车上疑猥亵小学生,被司机制止后逃走?
2021年1月6日上午10点多,江苏常州天宁区的209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猥亵事件。嫌疑人徐某某30岁上下的年纪,背着双肩包。受害者是名小学生。
事发前徐某某坐在车内中部位置,而小女孩则在后面。后来徐某某站起身来,走到了小女孩的地方,并挨着她坐了下来。之后该男子开始对小女孩动手动脚,甚至把鼻子凑到她的脸上,闻她的气味。

通过后视镜,公交司机朱师傅看到了徐某某的一举一动。而后朱师傅停下车,将小女孩安置在车前部,制止了这起侵犯未成年的案件。小女孩这次被吓得不轻,估计留下了阴影。
1月8日,有网友将此事发至网上后,引起了警方的关注。警方通过调查取证,于当日下午5点多,将嫌疑人抓捕归案。徐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了违法的事实。

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正经事不做,却干这样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事情。自己不要脸不说,还将家人的颜面丢尽了。
俗话说,树要皮,人要脸。不知羞耻的人活在这世上犹如一副躯壳。做人要有底线,必须遵守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知道哪些能做,而哪些不可为。

若是没有朱师傅出来制止,小女孩还会持续受到嫌疑人的伤害。嫌疑人今年29岁,按理说应该有自己的孩子了。设若其他人也也用这种方法去骚扰他的女儿,他又会作何感想?
如今徐某某已被警方逮捕,从此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造成这样的结局,也是他咎由自取。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早知如此,何必开始?
2021年1月6日,江苏常州一辆公交车上,29岁男子徐某某公然猥亵一名小学生,幸好被公交司机朱剑杰及时发现并制止了该男子的猥亵行为。对于该起事件我有以下四点看法。

一、猥亵小学女生的男子徐某某,已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公众场所内,为了达到刺激以满足自己的私欲,用除性J以外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男孩或女孩)实施、搂抱、亲吻、舌T等行为的,都视为触犯了猥亵儿童罪。情节较轻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事件的地点是公交车上,可以说是公共场合,韩某某对小学生进行了搂抱用鼻子闻等行为,并且其本人已经承认了自己猥亵了该名小学生,说明韩某某已经触犯了刑法,现在应该调查近一年来韩某某有没有实施过类似的行为?如果发现有前科,应该对韩某某进行重判。

二、应该对司机朱剑杰的行为进行表扬
从监控视频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公交到站之后停下来一名小学女生从前门上车,直接走到了公交车的最后面坐下,当时韩某某已经坐在车上中间的位置了,当他看见一个小女孩独自坐在了后面,韩某某也起身离开自己的位置,向最后一排走去。这一切都被公交司机朱剑杰看在眼里,司机认为韩某某的行为存在可疑,所以就用后视镜看了一下,发现韩某某正在猥亵这名小学生,而小女孩吓得不敢声张。

正在这个时候,司机朱剑杰首先将车辆停稳,然后向后走去并出言喝斥了韩某某,并且将小女孩拉到了前面的座位坐下,韩某某趁着司机拉小女孩的空间选择了直接从车门逃跑了。据悉,在2018年的时候,朱剑杰就因见义勇为,头部被砍伤缝了12针,这一次朱剑杰依然选择勇敢地站了出来,我们应该为朱剑杰的这种行为点赞,这是我们所有人学习的榜样,同时,我认为当地的相关部门和公交司机公司都应该对朱剑杰的这种行为进行表扬和嘉奖,因为只有鼓励他们勇于出手的这种行为,才会让更多的人在别人有困难的时候能够站出来。

三、儿童在公共场所内受到别人欺负时,应该大声的向周围的人求救
公交车上的小女孩在面对韩某某的猥亵行为时,因为害怕吓得不敢声张任由韩某某猥亵。我认为学校的老师和家长在教育孩子时,一定要严肃的告诉他们,在公共场合内受到坏人欺负时,一定要大声的喊出来或者向周围的人进行求救,因为只有这样做了坏人才会害怕,才不会对儿童进一步的伤害。如果不向周围的人求救或者选择不敢声张的话,那么只会让坏人更加的得寸进尺,到头来受到的伤害就会更加的严重。

四、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有些冷漠
从公交车里的监控视频可以看的出来,在公交司机出声制止韩某某的行为时,可能是由于心虚,韩某某从车尾走到了车头然后从前门溜了,当时公交车上也做了好几个乘客,但是所有人都选择坐在自己的座位上,没有一个人选择帮助司机来制伏韩某某,每个人都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当公交司机将小女孩拉到前面时,才发现韩某某已经溜跑了,所以无奈的公交司机只能选择了打电话报警。我认为当时车上的群众在司机出声的时候,如果能从前面堵住韩某某的逃跑去路,几个人合力绝对可以控制住韩某某,这样就不会让他趁机溜走了。

公交司机朱剑杰的行为,就像是这寒冷冬天里一杯暖暖的奶茶,在小女孩最需要的时候,来到了她的面前。同时也希望这个小女孩在以后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一定要大声呼喊,并且向周围的人求救,千万不要再像这次一样选择默不作声了,因为不知道下一次还有没有奶茶了。
近日,江苏常州一公交车上,司机朱师傅从后视镜注意到,一男子突然坐到一小女孩旁,动手动脚还凑近闻了闻。察觉到不对劲后,他直接走到车后,及时将该男子拉离小女孩,男子随后逃走,司机告诉女孩以后要学会求助。1月9日,警方通报已抓获29岁嫌疑男子徐某某,其对公交车上猥亵女童的行为供认不讳,案件正在审理。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男子涉嫌猥亵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解释: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案件中,嫌疑人公然在公交车这样的公共空间内对女童进行猥亵,根据该条法律的内容,应该对其进行从重处罚。这名男子很可能因为他的行为遭到五年甚至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希望当地法院在最终量刑时也能够做到从重从严,严厉打击此类恶性行为,保障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

男子在心理上存在严重扭曲。
这名男子的行为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他竟然在还有其他乘客的公交车上公然对一名幼女动手动脚进行猥亵,他的行为实在是大胆包天且疯狂至极。从视频来看,受骚扰的女童应该还是一名小学中低年级的学生,年龄不会超过十岁。而这名嫌疑人竟敢将魔爪伸向了如此年幼的小女孩,只能说他在心理上存在着极其严重的问题,缺乏基本的道德且毫无人性可言。
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人可以控制住自己的欲望,而这名男子的所作所为,只能说已经当时了最基本的人性。从某种程度上说,他在本质上和那些野外生存的野兽们没有什么区别。

为正义的公交车司机点赞。
公交司机在发现可疑情况之后,迅速走到嫌疑人身边,对其行为进行了及时阻止,避免了对于嫌疑人小女孩进一步的伤害,并且将小女孩送至前排就坐。嫌疑人被司机的勇敢和正义所震慑到,赶紧跳下车仓皇逃窜。
如果这名司机对嫌疑人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或者司机没有对车厢内的动态做到关注,很可能会对小女孩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后果不堪设想。而在嫌疑人逃跑之后,司机还教育小女孩要保护好自己,遇到危险及时求救,可谓是尽职尽责。
因此,我们需要为这名勇敢且专业的公交车司机进行点赞。

这样的变态不是个例,不仅是这种有恋童癖的男子,还有的男子就喜欢在公交车上猥亵女性,以达成他们病态和变态的心理满足。相较于成年女子的反抗,未成年女孩在这些变态眼里,更显得胆小不敢发声。因为他们以为女孩不敢和家人说,更不好意思去说。几年前在公交车上就遇见有个变态不拉裤子的拉链,而且还不穿内裤。这个变态就喜欢找一些小女孩,让其看他的样子,以达成他病态的满足。当时,这个男子也是被司机赶下车。
而常州发生的这件事,是在1月6号下午发生,公交车的一名司机如同往常一样坚守在岗位上,开着公交车行驶在城市中。在某公交站牌时候,突然上来一个男乘客,大约三十来岁的年纪,背着一个双肩背包坐在车中间位置。在三十多岁的男子坐下后又走到一个站点,这时候有个背着粉红书包的女孩独自上车,坐在最后一排靠窗位置。女孩看起来不大,满脸的稚嫩,约莫十岁左右模样。

背着双肩包的乘客,这时候站起来身,走到女孩身边坐下,并且不断和她说话进行骚扰。等着说完几句话后,就开始对女孩动手动脚,一会儿摸着女孩的头,一会又放到女孩的背后,还低着头问着女孩头发的味道。女孩哪里见过这个场面,一动不动,身体僵直的坐在椅子上。
司机见状,在抵达下一个站牌时停下车,走到女孩身边,推开这名男子呵斥道:“你干什么的。” 同时让女孩坐在靠前的座位上,车上的人则不断指责背双肩包的男子。这名男子还狡辩和女孩认识,并趁着不注意的时候从车上逃跑。而后,当天下午五点多,29岁的嫌疑人被抓获,并且对猥亵女童的行为供认不讳。司机也被常州市见义勇为组织奖励三千元,为他点赞。

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来犯罪嫌疑人的有恃无恐,他为何能够这么猖狂,肯定也不是初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名男子轻微的猥亵行为,也就只能治安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处罚。遇见这种行为的时候,更应该出声呵斥。但未成年人往往胆小甚至是害羞,尤其是一些老师还灌输:“一个巴掌拍不响。”其实有些变态根本就是满足变态心理,是不择手段的。你就算不去招惹他,那他也一样会找上你。一定要发声制止,而不是失声。
这种变态在其他地方也是存在,比如东北一个男子,在商铺的摄像头下裸露下体,见到人出来后就走。反复几次,不仅影响商铺的生意,顾客看后也觉得反胃。遇见这样的变态男更不能轻易的妥协,而是要给他当头一棒的呵斥,不然他只会得寸进尺。

1月6日,跑209路公交线的司机朱师傅,在行车过程中通过后视镜发现,后排一名男子对身边红衣服小女孩动手动脚,甚至把鼻子时不的地凑向小女孩的脸上。小女孩被吓得身体僵直,动都不敢动。
朱师傅凭直觉感觉这男子在欺负小女孩。于是上前喝斥该男子,这男子见势不妙立即下了车。
后有同车乘客将此事件用视频方式发到网上,引起了警方注意,最终该事件中的男子徐某某被乘方抓获。

在这里首先得给这位见义勇为的好司机点赞。他的责任心让小女孩避免了更大的伤害。他的正义一吼,让猥琐男魂飞魄散。
该事件中的咸猪手徐某某,从他相中的目标是个小女孩时,就可以推测是个自卑、变态的窝囊废。只有敢面对弱小的勇气。在生活中一定是个失意者。

我们的社会应该更多的倡导和保护见义勇为,让人们在关键时刻敢于站出来,不再当冷漠的看客。大家没有了后顾之忧,哪还有这些咸猪手放肆的空间。
家长和学校要教会这些孩子,对不法侵害要积极寻求帮助,不做沉默的羔羊。只有敢于抗争、大胆亮剑,才能更有效的震慑住图谋不轨的坏人。

希望尽早看到徐某某,为他这双咸猪手付出应有的代价。
一肌肉男公交上猥亵我女朋友,但我没他壮,怎么阻止显得机智勇敢?
直接动手,或大声骂、指责,把事情闹大点,就行了,到时候乘客和司机一般都会介入。
现代社会,并不缺少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人,缺的是不怕担责、敢第一个站出来的人,很多人怕的不是罪犯,而是自己判断错误。
所以制止或惩戒犯罪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当事人自己站出来,到时候你是受害人,是保护女朋友的勇者,对方则是罪犯。在群众和法律面前,肌肉没有任何作用。
社会打架又不是靠壮的,又不是小孩子打闹怕毛。大声呵斥,抓住打110送派出所,如果对方太屌了,就激怒他,这样正中下怀,最好先让他出手且注意躲避,然后把身上的剪刀,笔,钥匙任意一样准备好,出其不意刺他喉咙或者眼睛,同时你的脚瞄准其下裆。
陕西一男子公交上猥亵女乘客,被抓后还要求将其不要曝光,你怎么看?
陕西男子乘公交,无皮无血玩无聊,瞅见少妇面容娇,情不自禁欲火烧。光天化日下体掏,吓得少妇哇哇叫。

一众乘客循声瞧,个个难堪把头摇,都骂男子有点宝,尊严扫地脸不要。有人致电把案报,民警现场把男捞,吓得跪地急求饶,央求切莫把光曝,声称自己还年少,没有找到爱情鸟。

堂堂男子汉一条,为啥这样缺德操,构成猥亵罪难逃,拘留几日定不少,而且名声从此糟,冲动如魔把祸招。做人行事不守道,世上没得后悔药。
我的看法是,不要给这个猥琐男人曝光,他起码知道自己是在犯罪还是有认识的,给他一次该过的机会,人无完人,生活在这个社会圈里没有谁没犯过错,这个男人是一种心理疾病,赶快找一个心理医生,如果这个猥琐男再犯,被抓到,那就是性质恶劣,法律难容,严厉惩处,绝不能让他危害社会,糟蹋女人。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与小偷区别很大。在动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猥亵是满足心里的淫邪,小偷是满足心里的金钱欲。
在受害者伤害效果上看,也不一样。
猥亵是直接面对受害者,使受害者:恐惧、恶心、痛苦、羞愧甚至有自杀倾向
小偷是不让受害者发现,大多两者不在一个地方,使受害者:生气
所以不难看出猥亵伤害更大。

而猥亵大多数受害者是小女孩(幼女),许多小女孩因为不知发生的事是什么,事后明白了更加自责。
所以对于猥亵行为的犯罪实施者,不能因为说两句好话,求个情就原谅,在事发前此等恶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有意远择目标而实施的。
如果这次原谅了他,只会让更多的坏人加入犯罪队伍。
对猥亵、强奸、轮奸等犯罪行为必须重罚,重判,然后将其行为曝光。因为这些犯罪行为,在人少无人知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侵害实施成功,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甚至造成受害者重伤、死亡。

另一方面从娃娃抓起,对幼儿园大班就该进行相关教育,以卡通形象,明确告诉孩子们,胸、下体绝不能让别人看,绝不能让人摸。
等孩子们上了小学才说这些就太晩了
知道错误有失颜面,以免以后影响家庭,交往亲属好友。我认为,尽量多报道少爆光视频,既使爆光视频来证明事实,也要马赛克遮挡,不遮挡会影响以后改过之后,重新做人的机会。只要他知错,有悔错之心,应该创造好好做人的机会。这也是教育警示他人“莫伸手”,伸手是触犯法律道德底线的。
淫色之病,不刻骨铭心的,颜面扫地的,是不会改正的,淫病和别的毛病不一样。况且,这毛病怎么学来的,日本片里学的,你相信他这辈子再也不看日本片了???一看,老毛病必犯,只是下次手段会更高明。
网传中山石歧公交车上女子被男子猥亵,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开局一个视频剩下全靠编,始发小伙已被公安带走了,但“真相”更让人害怕!

25日晚,有网友上传视频称,广东省中山市发生一起公交车上猥亵女性事件。视频中一女子由公交车后部冲向后车门试图逃离,却遭一男子强行抱回公交车后排。期间女子大声哭叫,但周围乘客与司机始终未进行劝阻。甚至有网友传,不是公交车上猥亵,而是公交车上强奸!

这事儿一出来把中山警方累得够呛,赶紧发声明称会调查,但调查的结果却发现这事儿根本不是发生在中山,也不是网传的强制猥亵或强奸。

一张图或一个视频就开始随便编故事,法律上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目前杨某已被警方带回调查,很可能这小伙了得被行政拘留几天了,但愿今后会长记性吧。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这事情是发生在广西北流,目前还没有看到广西警方的正式通告,但是有媒体联系上了处理这件事的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受电话采访所说的话,却让人震惊:
据说视频中的男女有同居关系且育有子女的,这女的要分手离家,男子阻止。记者调查称广西北流当地派出所答复如下:由于当事双方有事实婚姻,也有小孩(女方年龄不够领证),警方已劝男方不要使用暴力。

不知道媒体采访的是正式警员还是临时工,作为公安机关如果这样回复和处理这件事,那就太让人震惊了:
首先,说男女双方是事实婚姻,完全违背现行法律。
我国早在20多年前,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早就正式废除事实婚姻,除非男女双方在这个日期前已经同居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一律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视频中的男女显然不可能在94年以前同居,而警方竟然说出“事实婚姻”的概念,这就显得太法盲了!
其次,不管是同居关系,还是真正的婚姻关系,一方都无权强行限制对方人身自由。
据警方称视频中的女子还成年,虽然与男方有同居关系,但从视频来看女子有强烈的脱离男方控制的迹象,而男子拘留女方的方式也与一般夫妻或恋人不同,有点完全不拿女方当人看意思。甚至让人怀疑这是否涉及人口买卖?
退一步说,即使这女方当初确实是自愿与男方同居的,甚至双方办了结婚登记,当女方本人要分手时,男方无权强行阻止,更无权以暴力强制限制女方人身自由。该男子目前的行为,不宜认定构成猥亵,但明显属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按目前警方只是“劝男方不要使用暴力”。意思是只要不殴打就可以?男方有权限制女方人身自由?
这种处理倾向让人很震惊,有多少暴力和犯罪行为是以家庭名义进行的?即使有结婚、真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事儿,是不是不打死打伤就没人管?是真不知道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是明知而冷漠无视?
我真希望这次媒体提供的消息并不是准确消息,真希望这个事件能有第二次反转,否则太让人寒心了!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交车猥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交车猥亵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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